有印驴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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舟坐人 @ 2008-05-17 22:21

    中国的县长、市长一级的官员,要借件警服穿穿,那都是非常简单的事,更不用说是省长甚至总理了。只要他们一开口,公安局(厅)长就会P颠P颠地跑过来把衣服呈上。但中国不是要建设法治国家吗,正因为这样,县、市、省长们,尤其是总理更应该注意,在媒体大众面前,要模范地遵法守纪。现实社会中,首长们犯法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可以说屡见不鲜,这使人们产生了一种固定的认知,那就是首长就应当拥有这些“特权”,这不利于树立执政者在民众眼中的良好形象,也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。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,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。第三款规定:违反前两款规定的,没收非法制造、贩卖、持有、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,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 有些人觉得这只是P大点的事,对温-总理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警告的处罚也是天方夜谭,但政府党委的首长和总理代表的是执政者的形象,如果在他们身上出现这种知法违法、违法不究的现象,恰恰说明了一个国家不利的法制导向。我认为要么严格执行现行的《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无论对任何人都违法必究,要么更改该条法律,改为“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为人民警察与党政首长专用,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”,使法律得到真正而有力地执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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